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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2、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
3、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4、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5、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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