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周女士花费64000元购买了一个LV南瓜包,因为缺少包装盒,遂决定先将包包放在店里,待包装盒到货之后,自己再亲自来店里一起取。未成想,付款10分钟后,店员称这个包是别人预订的,不能卖,只能给周女士做退款处理。
4月8日,天津的周女士在小红书平台收到了自称是LV路易威登成都锦江店店员的私信,表示周女士若有喜欢的产品可以来找自己问询,并称店内有一个LV南瓜包的现货,可以付款购买,并让同事拍了南瓜包的视频发给周女士。
(资料图)
看过照片后,周女士确认是自己心仪的LV南瓜包。该店员表示这个包是今天才到的现货,全新的;如果周女士想要的话她可以马上做预留,等周女士的朋友过来看货、拿货。该店员一再明确表示,这个包可以卖。周女士听后,立即联系住在该店附近的成都朋友帮其前去店里购买,并将购买该款LV南瓜包的64000元支付给了朋友。
结果,周女士的朋友到店后发现与南瓜包匹配的包装盒没有了,以防包包被卖掉,周女士让朋友现场支付购包款,将包留在店内先不拿,待包装盒到货后,自己亲自去店里一起拿,刚好两天后周女士要去一趟成都。谁料想,就在周女士朋友付完款约10分钟后,店员突然告知,这个包是另外一名客户预订的,因此不能卖给周女士了,可以给周女士做退款处理。
周女士表示不同意退款,并让朋友立即返回店里把包拿走,结果遭到店方拒绝。周女士认为,当初她朋友到店后反复询问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都是付款后可以马上把包拿走,期间,她和朋友全程视频交流,接待朋友的店员没有说过有任何人预订了这个包,谁先付款就是谁的。
目前,周女士不同意退款坚持要买,而店家表示不能卖,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1、这个LV南瓜包在法律上属于哪一方?
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周女士与该店员确定好了LV南瓜包的价格,达成了买卖合意,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自LV专卖店接受了周女士的朋友付款那一刻起,就说明双方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两者之间的线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产生法律约束力。按照法律规定,此时LV专卖店的这个南瓜包的所有权,已然归周女士所有。而专卖店在周女士朋友付款十分钟后宣称这个南瓜包已被别人提前预订,要给周女士做退款处理,那么,毫无疑问,专卖店已经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LV专卖店一包二卖,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LV专卖店和周女士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LV专卖店真是对这个南瓜包进行了一包二卖,执意不向周女士交付此包,那么,毫无疑问,LV专卖店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周女士有权要求专卖店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将这个南瓜包交付给自己,或者要求专卖店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都说“包治百病”,但是看来有时候包也会带来一些烦恼啊。此事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周女士还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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