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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5月26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在决定中有一条针对过马路看手机行为的新增规定备受关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这也意味着,“不浏览”既是当事人的主动行为,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从之前仅限于提倡遵守的文明守则,上升到刚性的法律规范,这一条款的增加意义重大。
有数据为证,据江苏交警科普,行人走路时盯着手机,平均视野只有正常走路的5%,平均速度会减慢16%到33%。而在骑行时,脱把、分心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占非机动车事故发生总数的79.8%,是造成非机动车事故的主要原因。
对于沉迷手机、心无旁骛的人而言,这样的处罚就好比是一次“当头棒喝”,确实能起到相应的警示作用。任何事情都怕漠然,处罚“低头族”入法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议论,本身就是一次牵涉甚广的普法行为。与之相对应,也必然会提高公众对“低头看手机”行为危害性的重视。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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