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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的禁止获授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安排。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独立董事:强力、徐友龙、李静 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X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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